案例分析:如何分清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
转:中国税网
本文作者:翟纯垲
合同资产是新收入准则的新科目,表示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是该收取对价的权利又不同于应收账款,简单理解,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承担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因此,实操中一定要分清,正确地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例1: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
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
甲企业账务处理:
(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合同资产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 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说明: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计入合同资产,是因为该应收款项在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
借:应收账款 12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
贷:合同资产 113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2:甲建筑公司,某月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与成本: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900
(2)与甲方结算合同价款10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为200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由于该金额将在20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实操中一定要关注以下四个事项:合同资产收取款项权利的确定程度小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只需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承担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其他风险;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贷方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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